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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02-16 16:05   来源:来源  点击:   发表评论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由省环科院牵头编制,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浙江是化学纤维生产大省,自2002年以来产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且该行业一直是浙江重点治理行业之一。目前,国家尚未有针对化学纤维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专项标准,针对行业聚合工段,主要是援用《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或《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针对下游纺丝企业主要援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但上述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行业特征污染因子缺失或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过于宽松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浙江当前对行业VOCs污染控制要求。为此,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环科院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标准》研制始于2016年,历时6年,先后经历了两次征求意见,两次听证、技术审评等环节,充分听取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行业协会等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衔接了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化学纤维制造业(C 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等行业,按类型涵盖了再生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等)、合成纤维(涤纶、氨纶、锦纶、腈纶、丙纶、维纶、氨纶等)以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再生涤纶等)。不适用于无机纤维工业。


《标准》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3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该《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


该《标准》按化学纤维产品类型对工艺废气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增加了行业有机特征污染物(如乙二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和油雾指标,具体项目包括颗粒物、油雾、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5项基本控制项目;乙二醇、乙醛、甲醛、己内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11项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指标限值方面,相同指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为加强VOCs排放总量控制,明确了污染物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并针对因安全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浓度实测的现有企业,提出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确定处理效率。

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

该《标准》严格按照GB 37822—2019中特别控制要求,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进行管控,引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标准DB33/T 310007加强了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管控,并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作为强制要求执行。

该《标准》还设置了企业边界监控要求,对苯、乙醛、甲醛、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提出厂界控制要求。

该《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行业VOCs、油雾的管控与减排,将进一步促进浙江化学纤维集聚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同时统一了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避免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面存在差异,有利于行业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和行业绿色发展,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提供行业治理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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